⒈ 自己作法,自受弊害。
英conduct law to limit oneself; create laws only to destruct oneself;
⒈ 作定自弊。参见“作法自弊”。
引《资治通鉴·晋安帝义熙八年》:“毅 夜投 牛牧佛寺 ……寺僧拒之曰:‘昔亡师容 桓蔚,为 刘卫军 所杀,今实不敢容异人。’ 毅 叹曰:‘为法自弊,一至於此!’”
⒈ 语本指自己订立的法规,反而让自己受害。比喻自作自受。也作「作法自毙」。
引《史记·卷六八·商君传》:「商君亡至关下,欲舍客舍。客人不知其是商君也,曰:『商君之法,舍人无验者坐之。』商君喟然叹曰:『嗟乎,为法之敝一至此哉!』」
《资治通鉴·卷一一六·晋纪三十八·安帝义熙八年》:「毅夜投牛牧佛寺……寺僧拒之曰:『昔亡师容桓蔚,为刘卫军所杀,今实不敢容异人。』毅叹曰:『为法自弊,一至于此!』」